2007年11月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妹妹借姐姐身份登记结婚
男子吃够荒唐婚姻苦头
江淮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一名没到法定婚龄的女孩结婚,借用了姐姐的名字登记。几年后,这段婚姻出现裂痕,双方闹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这段婚姻没有成立,男女之间只是同居关系。
  如今,已经被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男方,仍不能和别人结婚,因为他与女方姐姐登记的结婚证,民政部门并没有撤销。于是,最近一段时间,男方又忙着与女方的姐姐打一场特别的“离婚”官司。

  借用姐姐身份去登记
  李小明(化名),章贡区沙石镇某自然村的农民。
  李小明说:“1994年,同村的女孩刘美芳(化名)暗恋上了我,那个时候,我已经25岁,刘美芳只有17岁。”很快,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
  在同居期间,刘美芳意外地怀孕了,这一突然情况的出现,使得他们的结婚计划提前了。“1995年,刘美芳生下了儿子,这个时候,本不同意这门亲事的刘家人见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便要求我按照农村的风俗置办酒席!”
  “1996年4月,我们回到村里置办了酒席,我也就名正言顺地成为刘家的女婿了。”李小明说,“由于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出生后始终上不了户口,所以家里人又开始张罗办结婚证的事情,但这个时候刘美芳仍只有19岁,还是没有到法定婚龄。”
  “于是,我们想出了一个骗取结婚登记的办法。”李小明说,“刘美芳有个姐姐叫刘美丽(化名),比刘美芳大两岁,当时没有结婚,但已经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家里人决定用姐姐的身份来替妹妹办理结婚证。”
  据村干部回忆,当时,李小明与刘美芳两姐妹一同来到村委会,李小明当着村干部的面提出与刘美丽结婚,刘美丽当时表示愿意与李小明结婚。由于李小明与刘美丽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也都是未婚,村里就开出了未婚证明。
  虽然村干部的这一说法如今遭到刘美丽的否定,但未婚证明最后确实是开了。就这样,刘美芳拿着姐姐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姐姐的户口簿,与李小明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认定是同居关系
  1996年4月底,两本红色的结婚证书拿到了李小明和刘美芳的手里。虽然结婚证书上的照片是刘美芳自己的,但名字却是姐姐刘美丽的,但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自己合法的结婚证书,他们之间已经履行完了结婚手续,是名副其实的夫妻了。
  然而,意外事件却发生在两年之后。“1998年年底的一天,妻子刘美芳说身体不舒服要去看病,便外出借钱,之后再也没有了音讯。”今日的李小明回忆起妻子当时的表情,认为其中有蹊跷,“从那以后,我就四处找她,找了8年的时间,之后听人说她是和别人跑了。”
  8年之后,正当李小明对刘美芳逐渐淡忘的时候,2006年8月,刘美芳突然回到了家中,向李小明提出离婚。
  2006年年底,刘美芳一纸离婚诉状递交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立即进行了审理。然而,主审法官却发现,案件中的原告方刘美芳是冒用其姐姐刘美丽的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刘美芳本人的名字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上没有记载。所以,这场婚姻并没有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日前,经过法院调解,刘美芳与李小明已就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忙着打一场“离婚”官司
  虽然刘美芳与李小明的同居关系解除了,但刘美芳用姐姐的名字与李小明登记的结婚证却不能撤销。如果这个结婚证不撤销,意味着李小明以后不能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向当地民政部门发出了《关于撤销李小明与刘美芳结婚登记的司法建议函》。然而,民政部门却没有撤销这本虚假登记的结婚证。
  赣州市章贡区民政部门认为,200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于这类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部门将不能作为可撤销的事件来处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建议,李小明如果要解除结婚登记,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也就是说,要彻底解决这场荒唐的婚姻,李小明还得和刘美芳的姐姐刘美丽打一场“离婚”官司,请求法院撤销这本虚假登记的结婚证。
  眼下,李小明准备向法院递交一份特别的离婚请求,以解除这段荒唐的婚姻关系。